離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HDV-113-婚-122-20250318-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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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2號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957元(離婚訴訟部分,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部分,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