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DV-113-家救-59-2024122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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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相 對 人 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3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本應於起訴時 繳納訴訟費用,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力支付,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為憑,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其均無薪資或利息等收入,名下亦無任何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可採。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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