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HDV-113-家繼簡-13-20250107-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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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被 告 黃麗秋 黃大進 黃宗綋 受 告知人 黃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關於「彰化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 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 關於「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乃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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