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3-家繼簡-43-20250306-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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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3號 原 告 ○○○ 被 告 ○○○ ○○○ 兼被代位人 ○○○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代位債務人○○○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提出之起訴狀,尚有下列事項未經表明:㈠原告應提出:①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清冊。並以全部遺產為本件分割標的。②就被繼承人○○○所遺下列不動產辦妥繼承登記後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69.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000分之1285)。㈡原告應提出書狀記載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應記載對於遺產之分割方法及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㈢原告應提出原告對被代位人○○○之債權憑證或債權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人○○○所積欠原告之債務,是否已陷遲延責任,且其「目前」已無資力或其資力不足償原告之債權,並請提證據證明。 三、嗣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前揭裁定業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二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