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家繼簡-50-20241023-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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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吳省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省源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55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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