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V-113-家繼簡-68-20241028-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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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8號 原 告 江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江忻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江宗禧(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號、民國000年00月00日歿)之繼承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繼承人江宗禧(民國000年00月00日歿) 之母,江宗禧與訴外人賴柔璇於000年00月00日結婚,婚後育有被告(00年0月00日生)1名子女,江宗禧與賴柔璇於000年00月00日兩願離婚,江宗禧之法定繼承人原為被告1人。然江宗禧於生前即因被告之血型懷疑非其親生,兩造於113年3月3日至賴醫事檢驗所採集血液鑑定後,兩造應無祖孫關係,是被告應非江宗禧之子女,其繼承權應不存在,原告為江宗禧之後順位繼承人,原告繼承權之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提出本件確認訴訟後,如經法院為勝訴之確認判決,原告私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即得加以除去,是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對江宗禧之繼承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江宗禧之繼承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本件是因為原告跟叔叔想要申請江宗禧的勞保死 亡給付跟保險金才起訴,江宗禧曾經說都養這麼久了,就當自己的小孩養就好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按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所定甲 類第3款之家事訴訟事件,由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依同法第39條規定,應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即父、子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主張其係被繼承人江宗禧之母,而為江宗禧之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因被告是否為江宗禧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將使其繼承江宗禧遺產之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認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江宗禧之繼承權不存在,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被繼承人江宗禧與被告之母親賴柔璇於000年00月00日結婚, 賴柔璇於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江宗禧與賴柔璇於000年00月00日離婚,江宗禧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17頁),堪信為真。  ㈢原告主張被告與江宗禧無自然血緣關係,業據提出微博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為證,據前開鑑定結果,兩造相對應之X染色體DNA型別DXS8377、DXS101、DXS6789等3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不符,獲得累積似然比(LR)為0.00000000000,極強烈支持反向假設等節,有上開鑑定報告為憑(見卷第19至30頁),堪信兩造間應無祖孫關係,又兩造不爭執江宗禧與原告之母子關係,則原告之X染色體應會遺傳與江宗禧、由江宗禧遺傳與孫子,是兩造間既不具有相同的X染色體,即可認定被告與江宗禧間應無父女血緣關係之事實。  ㈣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期間存 續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又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查被告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被告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為000年00月00日至同年00月00日,而江宗禧於000年00月00日始與被告之母結婚,是被告並非其母與被繼承人江宗禧婚姻關係受胎之子女,並未受婚生推定,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不受否認子女之訴除斥期間之限制,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非被繼承人江宗禧之婚生子女,與江宗禧 間亦不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原告主張被告非江宗禧之法定繼承人,求為確認被告對江宗禧之繼承權不存在之判決,為有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末查本件雖屬原告勝訴,惟被告之行為,按當時訴訟之程度 ,均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爰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以示公平。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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