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3-家繼訴-46-2024101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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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原 告 柯玉鳳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柯瑾瑜 柯正芳 柯萬芳 柯源芳 林雙春 林靜觀 柯玉蘭 柯玉鈴 柯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雙春、林靜觀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柯玉釵所遺如附表一編號 13、14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柯發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變 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柯發財於民國82年8月4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繼承人林柯玉釵於110年1月1日死亡,被告林雙春、林靜觀為其繼承人,尚未就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系爭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柯發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應 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兩造為被繼承人柯發財之繼承人,對於柯發財之遺產為公同共有,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就系爭遺產仍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訴訟中,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遺產公同共有人林柯玉釵於110年1月1日死亡,被告林雙春、林靜觀為其繼承人,就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之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請求上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核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末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 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原告主張系爭遺產應予變價分割,被告則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土地筆數甚多,但面積不大,且大多為共有土地,再依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細分,並不利於土地整體利用及經濟價值,認原告主張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法,無違兩造之應繼分利益,應屬適當可採,爰判決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柯發財之遺產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160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240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240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240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240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240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 8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 9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240 10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0/240 11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0/240 1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柯玉鳳 8/70 2 柯瑾瑜 1/10 3 柯正芳 8/70 4 柯萬芳 8/70 5 柯源芳 8/70 6 林雙春 1/20 7 林靜觀 1/20 8 柯玉蘭 8/70 9 柯玉鈴 8/70 10 柯麗紅 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