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DV-113-家繼訴-56-2024111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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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鄒永辰 參加訴訟人 即參加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吳佳穎 吳順和 吳太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妤蓁 受 告知人 吳壹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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