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家繼訴-66-20241129-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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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原 告 ○○○ ○○○ ○○○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民事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特留分事件,因原告○○○另訴主張對○○○提起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並對被告○○○、○○○、○○○及訴外人世揚提起連帶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之訴訟,業經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審理在案,有該案卷證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從而,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裁判之結果,影響本件裁判之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本院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