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家繼訴-87-20241129-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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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徐湘閔律師 吳宗祐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確認繼承權存否之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丁○○之配偶,為丁○○之繼承人,而被告雖登記為丁○○之子女,實際上並非丁○○之子女,故對丁○○無繼承權等情,為被告否認,而被告是否為丁○○之繼承人,將影響原告繼承丁○○遺產之多寡,原告確有私法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本件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訴訟除去此種不安狀態,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為原告之配偶,二人於民國84年12 月19日結婚,婚後二人因受不孕所苦,多年未育有子嗣,而於88年8月19日收養訴外人己○○為養女。丁○○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原告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時,始得知丁○○之戶籍內竟多一名長女即被告,而其生母為訴外人甲○○,惟原告與丁○○皆不孕,顯見被告與丁○○間無真實血緣關係而非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被告與被繼承人父親丙○至醫療院所所為之親緣鑑定結果,雖認為二人間「有可能」有祖孫關係,但尚無法據以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被告對丁○○之遺產自無繼承權。今丁○○已死亡,被告是否為丁○○之親生子女,將影響原告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被繼承人丁○○遺產多寡之權利,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母甲○○與被繼承人丁○○係朋友介紹認識, 因不知丁○○為有配偶之人,即與丁○○交往,交往一年餘即發現懷孕,丁○○每月給付被告之母新臺幣1萬元扶養被告,直至被告要上學時,丁○○稱其僅有一名親生女兒,不能讓女兒沒有爸爸,所以去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且被告與被繼承人丁○○之父丙○之親緣DNA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顯示「丙○與被告乙○○之祖孫關係指數為1.0166,祖孫關係研判為『有可能』」,而為支持的正向假設,可證被告與被繼承人丁○○之間確實有真實血緣關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繼承人丁○○為原告之配偶,其於107年6月19日認領 被告為長女,後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經本院囑託秀傳紀念醫院(下稱秀傳醫院)對被告及被繼承人丁○○之父丙○進行有無祖孫關係之親緣鑑定,經秀傳醫院採檢二人檢體後送請柯滄銘婦產科進行體染色體檢驗後提出鑑定報告,結論略以:「由鑑定結果顯示,丙○(GF)與乙○○(GD)之祖孫關係指數為1.0166,祖孫關係研判為『有可能』」等語,有柯滄銘婦產科所出具之親緣DNA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則被告既經鑑定與被繼承人丙○「有可能」具有祖孫之血緣關係,自不能排除被告與被繼承人丁○○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原告空言辯稱上開鑑定報告無法據以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間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等語,為不可採。又按「遺產之繼承,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無法排除與被繼承人丁○○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而為丁○○之女,則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被告對丁○○之遺產自有繼承權存在。 四、綜上所述,被告對丁○○有繼承權存在,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 丁○○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