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V-113-家聲-34-20241230-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通常保護令事 件之抗告人,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113年1月31日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聲請人於同年2月5日收受裁定,收受後十日內未提再抗告而確定,聲請人於113年9月10日向本院遞狀為本件聲請,有其聲請狀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越首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聲請期間,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