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家聲-40-202411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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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對本院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