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家聲-44-20241210-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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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07號通常 保護令之相對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合法。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固為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07號通常保護令之相對人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113年12月4日之民事閱卷聲請狀並未具體說明其聲請之目的或取得該錄音內容之用途,難認聲請人已敘明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㈡另該民事閱卷聲請狀又記載閱全卷(應指本院113年度家護字 第1007號通常保護令全卷),然聲請人已於113年11月18日以民事閱卷聲請狀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07號通常保護令全卷,並於113年11月22日閱覽完畢,且聲請人113年11月22日閱覽完畢至今,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07號通常保護令並未增加涉及兩造攻防任何卷證資料,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亦難認聲請人有何閱卷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及閱卷,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