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HDV-113-家親聲-208-20241111-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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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聲請人乙○○、同年10月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