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HDV-113-家親聲-247-20250219-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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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7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6號 抗 告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戊○○ 代 理 人 甲○○ 乙○○ 共同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本院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7、26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為非訟事件法第46條所明定。另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7、266號民事裁定於民國1 14年2月4日送達抗告人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本件抗告期間自114年2月4日翌日起算10日,於114年2月14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18日提起抗告,有民事抗告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已逾抗告期限,是本件抗告逾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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