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V-113-家親聲-252-2025030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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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准予變更為 母姓「張」。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原係夫妻,嗣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離婚,約定未成年 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然相對人自110年至113年皆未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給聲請人,於聲請人請求本院進行給付扶養費調解後,相對人僅支付新臺幣5,000元,且表示之後不會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情。 (二)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聲請。並聲明:1 .宣告未成年子女丙○○變更姓氏為母姓。2.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不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亦不願意給付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費,因為伊之前有跟聲請人說過未成年子女伊要照顧,現在未成年子女是由聲請人照顧,伊就不願意支付扶養費,伊不可能給聲請人錢等語。 三、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著重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且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並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等功能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原則上賦予父母選擇權,惟因應情事變更,倘有事實足認符合前揭各款規定之情形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為裁判時,依同法第1083條之1準用第1055條之1之規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 ,並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對兩造就未成年子女丙○○變更姓氏進行訪視調查,其結果略以:「(一)關於變更姓氏(兩造與子女三方分述):1.建議維持原姓氏。理由:案父母離婚後由案母單獨擔任案主親權及主要照顧者,而案父僅支應6-7個月扶養費後便由案母獨自負擔案主生活開銷,案母認為案父未盡扶養義務便至法院聲請變更姓氏之訴訟,而案父認為案母訴訟動機為欲索取扶養費,因此案父不同意變更姓氏;另據案父母所述得知自113年1月初案父便穩定與案主會面至今,而案母也未能具體說明目前姓氏造成的生活及就學影響,且案主尚年幼對於變更姓氏乙事的理解能力恐有限,又觀察案主已以現有姓氏長期生活及建立生活人際圈,故應待案主認知成熟並於成年後自行聲請較適切,因此本會建議貴院可維持原姓氏,抑或考量案父母到庭陳述後再逕行裁定。」,有財團法人迎曦教育基金會113年12月27日台迎家字第113040324號函及函附變更姓氏案件訪視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陳述、前開訪視調查報告書及未成年子女到庭之陳述(經未成年子女要求保密,故不詳列),雖前開訪視調查報告書建議未成年子女可維持原姓氏,惟相對人已長期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且於本院調查程序時,經本院再三確認相對人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意願,相對人仍堅稱不願意給付,顯見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未盡照顧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同住,受聲請人照顧、扶養,客觀上已足認本件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對未成年子女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應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之發展,俾使其融入母姓家族之生活,亦符合其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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