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HDV-113-家訴聲-1-20241230-2
字號
家訴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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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 代 理 人 蔡易紘律師 相 對 人 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楊○○」之記載,應更正為「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