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V-113-家護聲-126-20250218-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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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435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准變更如附表二所示。並准予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延長2年。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聲請人前經鈞院 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43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核發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有效期間為1年。於113年10月13日晚間聲請人在客廳弄小孩時,相對人回來後不久,聲請人就聽到樓上有吵架的聲響,後來一直聽到阿姨(即相對人之同居人)的慘叫聲和相對人打人的聲音,聲請人就上樓幫忙阻止,後來相對人就撿地上的棒球棍要打人,聲請人阻止,相對人又從背後拿了一把刀子出來,聲請人就趕緊跑到客廳把小孩帶出去求救,相對人也跟著追出來一直罵,手上還有拿球棍。目前聲請人及小孩已遷出,因為小孩都有看到刀,都嚇到不敢進去住,但是家裡還有聲請人的東西,聲請人偶爾還是會回去拿東西。聲請人請求增列相對人應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有關認知教育輔導、戒癮治療之處遇計畫,並將聲請人丈夫○○○增列為保護對象,因為相對人跟○○○有接觸,相對人也會在○○○面前罵聲請人。綜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及延長原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本院於 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435號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此有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435號通常保護令影本附卷可查。次查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保護令行為,業經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同居人就事發當晚事件之對話LINE對話截圖為佐。而相對人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陳述意見等情。足證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手段激烈之家暴行為。 四、次查,本院依職權委託彰化縣政府對相對人為審前鑑定,結 果略以:「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其家庭暴力危險度描述:...六、綜合評估,經由各項家庭暨社會功能評估,相對人幼年喪母,由父親自由放任教養與親屬互動有限;相對人經歷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離婚後與子女關係疏離;第二段婚姻曾涉家暴並遭申請保護令;第三段婚姻與被害人因經濟、生话習慣及居住問題衝突,溝通不良導致家暴事件。相對人國中畢業後從事多種工作,現經營水果販售。就精神狀態暨心理評估,相對人會談期間情緒穩定,無明顯認知功能障礙,言談輕佻,對問題多持無所謂態度,否認精神疾病及相關治療。自述長期飲酒,曾有至少三次酒駕,家暴事件前多有飲酒,家人勸戒無效,無戒酒意願,酒後行為失控,符合酒餐使用障礙診斷標準。相對人曾涉及傷害、毒品、酒駕等犯罪,並製作土製炸彈,對違法行為態度冷漠,展現反社會人格特徵。自述性格暴躁,易與人發生肢體衝突,過去多次家暴,曾接受輔導但態度敷衍,淡化自身暴力行為。針對家暴事件,多將責任歸咎他人,缺乏悔意與關心,符合反社會人格診斷標準。目前無自傷風險。綜合上述評估及相對人在晤談中的表現及言談,相對人歷經三段婚姻,曾涉家暴並遭保護令,與被害人因經濟、生活及居住問題衝突,溝通不良導致家暴事件。長期飲酒且無戒酒意願,曾多次酒駕,家暴事件前多有飲酒,酒後行為失控,符合酒精使用障礙診斷標準涉多項犯罪,具反社會人格特徵,易怒衝動,缺乏悔意與同理心,評估相對人屬於高度家庭暴力危險群。2.相對人可能屬於『高』家庭暴力危險群。九、建議處遇計畫:相對人基於上述的評估與檢查,建議目前應該完成:精神科戒癮門診,每兩週一次,為期6個月,評估物質使用問題及衝動控制,共計12次。」等語,有彰化縣政府回函暨審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 五、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相對人又長期酗酒,且酒後脾氣易失 控、並參酌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聲請人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仍有適切保護聲請人及其家人之生活與安全之必要,當有將聲請人所指對象列入保護範圍之必要,及增列相對人應完成家暴處遇計畫。本院考量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家庭暴力行為,認為聲請人主張其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而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為有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於附表一保護令內容失效前,予以變更如附表二所示,及請求延長保護令,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部分,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核發,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通知之執行時間、地點報到並接受處遇,若有違反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特予敘明。 五、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一(本裁定變更前):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兒女(兒子○○○、女兒○○○、○○○、○○○)。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被害人甲○○及被害人兒女(兒子○○○、 女兒○○○、○○○、○○○)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附表二(本裁定變更後):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兒女(兒子○○○、女兒○○○、○○○、○○○)、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夫○○○)。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被害人甲○○、被害人兒女(兒子○○○、 女兒○○○、○○○、○○○)、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夫○○○)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精神科 戒癮門診,每兩週一次,為期6個月,評估物質使用問題及衝動控制,共計12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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