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DV-113-家護聲-127-20241206-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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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981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已和睦相處,並無肢體暴力產生, 此保護令已無存在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上開保護令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 98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因認聲請人確實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有繼續受侵害之虞,故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該命令內容為:「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跟蹤之聯絡行為。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性別與家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12次,每2週1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四、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具狀陳明兩造已和睦相處,無肢體暴力產生,認保護令已無存在之必要,並提出和諧同意書附卷供參,堪認已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撤銷原通常保護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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