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家護聲-85-20241022-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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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1291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准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延長1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前夫,前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2月2日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1291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隨即不如以往對聲請人滋擾,今保護令屆將到期,但尚未到期,相對人就已開始恢復以往之滋擾行為。相對人已於113年6月26日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告訴,又以返還夫妻財產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保護令尚未到期,相對人已動作頻頻。之前出門上班時還發現相對人出現在聲請人住家附近,聲請人因害怕而急忙逃離現場,不敢想像保護令到期後相對人恐將變本加厲,又將回復之前提心吊膽的生活,對聲請人實屬莫大壓力,近兩年來因受保護令庇佑得以安心上班。自日前收到法院起訴信件後,開始擔心相對人如以往般不擇手段要錢以致現在出門上班都杯弓蛇影、草木皆兵,壓力已引起「自律神經失調」最近又開始感覺吸不到空氣、胃絞痛、注意力無法集中生活身心受干擾,可能又因此相關種種因素而失去工作。聲請人仍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為此聲請延長原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本院於 111年12月2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291號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此有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291號通常保護令案卷核閱無誤。次查,兩造間前有數起司法訟累,而相對人前亦曾已多次對聲請人提出民、刑事訴訟,均經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即可查知。又兩造於84年3月25日已離婚,雖兩造又於86年3月29日登記結婚,然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131號判決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並於107年3月6日確定,此有兩造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及相關案件判決在卷可查。而相對人現又對聲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聲請人返還夫妻財產等,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繕本影本附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案件繫屬查詢,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返還夫妻財產等訴訟現由本院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案件繫屬中,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查。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上開以司法訴訟滋擾聲請人之行為,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