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家護聲-87-20241022-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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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BJ000-A113086C 被 害 人 BJ000-A113086 相 對 人 BJ000-A113086A BJ000-A113086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590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關於附件二「被害人就讀學校」之記載,應變更為如本 裁定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母親,相對人BJ000-A113 086A、BJ000-A113086D為被害人之堂哥、叔叔。被害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5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下簡稱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茲因上開保護令核發後,被害人已轉到如本裁定附件二所示之學校就讀,為此,爰聲請變更系爭保護令之遠離處所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警詢筆錄、當事人代號及真實姓名、住址對照表、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5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被害人於系爭保護令核發後既已轉換學校就讀,為避免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及保障被害人之權益,系爭保護令附件二關於「被害人就讀學校」之記載,自有予以變更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當事人代號與真實姓名、住址對照表 代號 真實姓名 住址 聲請人BJ000-A113086C A02 住彰化縣○○鄉○○路0號 被害人BJ000-A113086 A01 住彰化縣○○鄉○○村○○ 巷00號 居彰化縣○○鄉○○村○○ 路0號     相對人BJ000-A113086A A0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 街00號 居彰化縣○○鄉○○路○○段00號  相對人BJ000-A113086D A0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村○○ ○○○街00號 居彰化縣○○鄉○○路○○ 段00號  附件二: 遠離場所 地址 被害人就讀學校:○○國中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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