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V-113-家護聲-96-20241114-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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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被 害 人 OOO 被 害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核發之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民事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除主文第三項處遇計畫部分外),准自民 國113年10月31日起延長2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前因遭相 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業經本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又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曾釋放瓦斯,且相對人有酗酒行為,幾乎整天喝酒,一直吵著要錢,酒後會亂罵亂騷擾,113年9月24日晚間7時許,相對人至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聲請人住處拿餅乾、飲料,聲請人跟相對人說「可以,要吃就自己去拿」,相對人反應其看不懂餅乾上面英文字,聲請人回覆上面有寫中文台灣製造,詎相對人突然大聲對聲請人說:「你安靜一點,都是因為你,我才要一直跑法院啦,我已經很煩了,都是你害的啦」等語,嗣拿著餅乾、飲料離開。因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至,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原保護令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業經本院家事法庭於111年10月31日以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命「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乙○○○。」、「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酒)癮團體治療,兩周一次,為期半年,共12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有效期間為2年,有前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曾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為騷擾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有彰化地方檢察署000年度偵字第00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000年度簡字第000號刑事簡易判決、彰化地方檢察署000年度偵字第000號檢察官起訴書、本院000年度簡字第000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確實因違反保護令先後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4月,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有再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乙節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再對 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足認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期滿後,仍有繼續對聲請人及被害人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故聲請人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准予裁定延長保護令之期間為2年。又原保護令命相對人於1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處遇計畫部分,因屬期限內應完成事項,應無再次核發、延長必要,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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