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V-113-家護-1062-20241001-1
字號
家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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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聲請人即被害人甲○○。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常向聲請人索取 金錢或要求家務服務,聲請人如有不從會遭相對人施以肢體及言語暴力。民國113年6月15日下午在家中,因聲請人不幫忙買酒及洗衣,相對人竟持木棍毆打聲請人,造成聲請人右大腿受傷。是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上開不法侵害行為,有 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其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受傷照片在卷可佐,相對人並未到庭爭執,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