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DV-113-家護-1118-20241206-1

字號

家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 即被害人 相 對 人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甲○○住居所(住址:彰化縣○○鎮○○○街00號);被害人甲○○工作場所(地址:彰化縣○○鎮○○里○○巷0號)。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於民國113年7月 29日上午9時40分許,相對人至聲請人位於彰化縣○○鎮○○里○○巷0號工廠向聲請人要錢像在要債一樣,聲請人說聲請人在忙請相對人等一下,相對人的口氣就很不好。聲請人在工廠忙,相對人就拿登山杖砸聲請人的辦公室的門、窗,再衝出去大吼大叫對聲請人工廠的產品敲來敲去,還用登山杖打聲請人,後來相對人不服氣又去聲請人堆高機拿鐵鎚去打聲請人的車子,聲請人才去搶相對人的鐵鎚。相對人並揚言要放火燒燬聲請人工廠,使聲請人心生畏懼。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可認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相對人沒有去過聲請人工廠,相對人只有 那天去而已,相對人說相對人要弄牙齒,身上沒有錢,可不可以先給相對人,聲請人就說相對人都沒有買過衣服給聲請人,也沒有包過紅包給聲請人過年,相對人說你長到這麼大難道都脫衣服嗎?相對人說過去的事情不要再講,相對人說我也都沒跟你拿錢。於97年間,相對人經營工廠的器械要分配給聲請人及其聲請人弟弟○○○(相對人小兒子),聲請人跟其弟弟每個月要給相對人新臺幣六千元,但是聲請人都沒有給過,相對人叫聲請人給相對人貼補做牙齒,聲請人就罵相對人「幹你娘」,聲請人說要聲請人錢很多,要等兩年後才要給相對人,相對人才會生氣拿拐杖要敲打門。因為聲請人要打相對人,相對人才去拿榔頭。聲請人就把相對人推倒,導致相對人受傷無法站立,聲請人還說不要叫救護車,說相對人在假裝。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母,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 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提出監視器翻拍照片數張、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家庭暴力通報表為證。相對人則以前詞置辯。 ㈢、經本院當庭勘驗聲請人所提出之監視器光碟,內容如下:「9 :42:00相對人走到屋外,又走回屋內,兩造似乎有爭吵,相對人在屋前屋後走來走去,過程中相對人揮舞拐杖,聲請人有時候也走到屋外又走回屋內。9:44相對人拿拐杖敲打外面綠色貨物,相對人又不斷揮舞拐杖,之後又走進去屋內。9:46:30相對人右手拿鐵鎚,左手拿拐杖,相對人站在屋外對著屋內比手畫腳。9:47:27相對人又走回屋內。兩造持續在門口似有爭執,雙方進進出出屋內屋外。9:51相對人坐上機車有往後退,狀似要離開了,但聲請人又走出屋外,兩造又持續爭吵,相對人又下機車,之後兩造又到屋內。9:53:55聲請人走出屋外走向大馬路,相對人跟出屋外走出大馬路,右手拿拐杖,並追上與聲請人說話,兩造在工廠前空地似有爭執。9:56:20相對人向聲請人揮舞拐杖但兩人距離約1、2公尺,並沒有揮打到。9:58:25相對人走過去堆高機上拿鐵鎚,聲請人立刻跑去跟相對人拉扯要搶鐵鎚,搶下鐵鎚後,相對人又走去堆高機拿東西,聲請人又追上與相對人發生拉扯,拉扯之間,相對人往後跌倒,相對人爬不起來,躺在地上。之後聲請人打電話,走入屋內,有一個女性蹲在相對人旁邊。」,以上均有本院113年11月6日及7日訊問筆錄在卷。 ㈣、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勘驗結果及兩造陳述,認兩造於上開時 間、地點確實發生口角衝突,過程中相對人拿拐杖揮舞,兩造也確實因搶奪鐵鎚並導致相對人跌倒等情,故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確有所據,堪信為真實。 ㈤、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虞,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心狀況、陳述之內容,以及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聲請之遠離住居所及工作場所200公尺部分,為免過度限縮相對人行動自由,且本院認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已足保護聲請人,附此敘明。 四、至兩造於97年間簽立之協議書,聲請人應按月給付相對人6 千元部分,相對人自可另行聲請調解或依民事訴訟程序向聲請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