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HDV-113-家護-1278-20250204-2

字號

家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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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 即被害人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3月31日 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癮治療(內容:戒酒團體)12次,每2週1 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 彈性調整。)」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7月31 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癮治療(內容:戒酒團體)12次,每2週 1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 形彈性調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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