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V-113-家護-1321-20241223-1
字號
家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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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三、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五十公尺:被害人甲○○之住 居所(地址:彰化縣○○鎮○○街00號);被害人甲○○之工作場所(地址:彰化縣○○市○○路00○00號)。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夫,兩造分居中。於民國 113年11月20日1時許兩造因小孩教養問題在電話中發生口角,兩造本有約定只講到凌晨1點,聲請人掛斷電話後,相對人又撥打三通電話給聲請人,聲請人都沒接,嗣後聲請人就聽見住處外有聲響,聲請人就打給相對人確認,相對人接聽後,就持續砸毀聲請人姊姊○○○所有之自小客車,相對人還向聲請人確認有沒有聽見毀損聲音。相對人還曾經傳訊息罵聲請人「討客兄」。相對人已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對於聲請人提出的LINE對話沒有意見。我 有去砸車,因為她在電話中罵我、污辱我、兇我,然後就掛我電話,不給我講,我忘了她罵我什麼。罵我之前先跟我說好好說話不要意氣用事,我說好之後,她就開始罵我了。我懷疑她外面有人這件事,是因為幾年前她都找不到人,行車紀錄器她都會拔掉,我都不知道她去哪裡,我發現她LINE有約其他男生出去見面,這是之前的事了,我當時有問她,她不承認,我說我有看她的LINE,她馬上刪掉又說沒有。111年底她當時跟我借100多萬,她被網路詐騙將近兩百萬,其中壹佰萬還是我幫她還的。她很愛說謊行蹤不明,我兒子氣喘要定期回診,她已經很久沒有帶小孩去過了。家庭費用都是我在處理,我都沒有花到她的錢,出遊的費用也都是我在支出,我已經被她搞到破產了。她對我講話非常不客氣,她跟別的男生都是勾肩搭背,我都有親眼看過。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 ,並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個人戶籍資料等件、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則承認有去砸車,惟以前詞置辯等情。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兩造陳述,認相對人確有毀損車輛及辱罵聲請人討客兄等情,故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確有所據,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手段,以及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