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3-家財訴-10-20250317-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OOO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OO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OOO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一部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計算式: 6,485,666-5,235,666=1,250,000),應徵裁判費24,18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