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V-113-家財訴-24-20250226-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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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000年0月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暨依補正後上 訴聲明計算價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繳,即以裁 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就聲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於000年0月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即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件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計算價額,暨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