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HDV-113-抗-43-2024121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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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黃鴻隆即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聲報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弘 公司)之清算人,已於113年5月14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並取得收件回執聯,並無原裁定所指尚未申報之情形。爰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92 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非訟事件法 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聲報清算完結,經原審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 化分局(下稱彰化國稅局)向本院陳報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尚未申報,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查函,而駁回聲請等情,固有彰化國稅局113年5月24日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132257831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7頁)。然彰化國稅局另於113年9月25日以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130256530號函覆本院:有弘公司於113年5月14日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嗣於113年8月9日申請更正申報,業於113年8月30日審查核定完竣。經查該公司截至113年9月25日止,無其他稅務尚未申報繳納之情形等語,是以有弘公司已無原審認定有尚未申報之情形。準此,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113年9月25日函文,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另行諭知本件清算完結之聲請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黃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 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