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HDV-113-救-53-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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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王創衍 代 理 人 王創永 相 對 人 詹為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為順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且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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