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DV-113-救-65-20241218-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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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杜奕臻 相 對 人 蕭誠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因此,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應無庸再審查其有無資力。 二、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審查表為證,且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