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HDV-113-暫家護-477-20241112-1

字號

暫家護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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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3年度暫家護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 1156號),本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子女(○○○、○○○、○○○、○○○)。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及被害人子女(○○○、○○○、○○○、 ○○○)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三、相對人應於113年12月2日中午十二時前遷出被害人甲○○之下 列住居所: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弄0號,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被害人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夫。聲請人於民國113年   10月10日22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弄0號兩造住 處內遭相對人毆打成傷,相對人當時酒醉後就在房間廁所捏聲請人的胸部,聲請人有說很痛不要用,相對人便開始生氣亂罵聲請人破麻、三字經等等,後來回到床上時,相對人就大力踢聲請人腰部,大約踢到第三次時,聲請人便開始踢回去,後來兩造都跌到床底下,相對人就徒手出拳打聲請人頭部、臉部,聲請人因要自我防衛便咬相對人,相對人就動手掐聲請人脖子,兩造開始拉扯,聲請人有把相對人抓傷,聲請人當時已經快無法呼吸,有大喊女兒求救,相對人看見女兒過來便停手了。相對人一個月平均有三次家暴,沒打聲請人時,就是打罵小孩。相對人每天都會罵聲請人是「破麻」,動不動就會對聲請人及小孩說要讓我們死,或是拿椅子摔小孩。兒子○○○曾被相對人用腳踩過,另一個兒子○○○也曾被相對人很大力的打屁股,有很明顯手掌印。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3、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我們公司沒有宿舍,我們只有外籍宿舍。 其他沒有意見。 三、按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 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2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之命令,同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夫,其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及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有警詢筆錄、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並有全戶戶籍資料、家庭暴力通報表、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兩造對話紀錄等件在卷可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五、本院審酌兩造之關係、糾紛情形、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 度,暨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手段、情節,及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希望能先核發暫時保護令等情狀,認應依職權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聲請人聲請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處遇計畫部分,待本院委託相關機關對相對人進行審前鑑定後,再為審酌、裁判。 六、聲請人或相對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 不同意見,得隨時以書狀向本院提出陳述,或於抗告期間內依法提出抗告。 七、又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此敘明。 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 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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