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HDV-113-法-8-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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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耀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林耀東葉金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 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耀東葉金鳳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彰化縣政 府113年12月9日府教社字第1130473312號函、財團法人林耀東葉金鳳文教基金會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第九屆董事名冊、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出列席人員簽到冊、彰化縣政府113年11月19日府教社字第1130444763號函、開會通知單等為證,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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