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HDV-113-消債全-19-20241126-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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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春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44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清算事件 (下稱系爭清算事件)之聲請人,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向本院113年度司執字5179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伊對第三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下稱六信合作社)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為實現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權利,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請求為保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債條例第28條、第48條亦有明文。是倘法院已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即無前述保全處分之必要,先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系爭清算事件,而債權人合迪公司 就聲請人在六信合作社帳戶之存款債權現遭本院強制執行扣押並核發收取命令一節,有本院113年9月23日彰院毓113司執丙字第51795號執行命令在卷可稽,堪信為真。聲請人雖主張系爭存款債權遭強制執行,將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權益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即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本件並無保全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