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06-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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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宛蓉(更名:江雅慧)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以上聲請人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收入切結書(應記載每月收入)。 二、張睦析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