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25-2024101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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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堯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 摺封面及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