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31-20241025-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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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鄭秉弘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