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32-202502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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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旻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2,426,588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聲請人因離婚須單獨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日常開銷十分龐大,又母親患有心臟疾病,身體孱弱無法協助聲請人照顧子女,則無法兼差,僅能以卡養卡,以債養債,並抵押汽車來繳付所有生活開銷,致聲請人債臺高築。聲請人曾誤信友人賺錢資訊而借錢投資,卻誤入詐騙集團陷阱致金錢損失及帳戶遭警示凍結。聲請人目前為娃娃機台管理人員,薪資約3萬元,另外每月領有房屋補助5,600元及特殊境遇生活津貼2,747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00元,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11,000元,及和妹妹共同分擔母親每月扶養費計為10,000元,父親最近因受傷開刀,無法負擔母親之扶養費,聲請人名下有保單現值2,210元、一輛103年出廠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一台103年出廠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其中汽車已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拖走沖抵債務,機車價值小於剩餘貸款金額,則無價值。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曾向住、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積欠之無 擔保債務復未逾1,200萬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身分證、健保卡、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利息收據、汽、機車貸繳款證明影本、幼兒園學費影本、中華電信繳費收執聯、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憑證、親屬系統表、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汽、機車行照、薪資單、存摺明細影本、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單影本、彰化縣二林鎮公所函文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另經本院依職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向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二林鎮公所查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或年金;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並有上開單位及各家公司回函在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陳報和潤公司之債權1,649,229元,係以聲 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BHE-1520之汽車(已拖走)為擔保品,本院審酌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均為103年出廠,機車部分應認已無價值,汽車部分已被拖走沖抵債務,顯不足以供和潤公司全部清償,則本院認此債權仍列入無擔保債權,合先敘明。 三、又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萬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 薪資袋,實際薪資應為32,000元,聲請人每月領有房屋補助5,600元,故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7,600元,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00元,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聲請人稱已離婚,每月須獨自支出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1,000元及母親扶養費10,000元,惟查聲請人之子即甲○○自113年2月起迄今每月領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2,747元。又依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而聲請人之父親為58年次,尚有工作能力,惟聲請人表示其父親最近受傷開刀,無法工作負擔母親之扶養費,故聲請人母親之扶養費應由聲請人與其妹妹平均負擔,故聲請人母親之扶養費應以9,309元計算(計算式:18,618÷2人=9,309)。而聲請人扶養甲○○之扶養費與其前妻平均結果,應以7,936元(18,618-2,747=15,871,15,871/2=7,936,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聲請人主張以11,000元計算,尚屬過高。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7,600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00元、扶養甲○○及母親之扶養費7,936元、9,309元,僅餘3,355元可供清償債務。 四、末查,聲請人之債務為2,471,358元(如附表所示),聲請 人名下財產部分,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1日陳報狀表示聲請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994元,另有一台103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03年出廠之重型機車,其中汽車部分已遭拖走,則不予計入,機車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可認幾無殘值。倘聲請人之債務扣除保險價值準備金2,994元後為2,468,364元,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3,355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額約61.31年(計算式:2,468,364元÷3,355元÷12個月≒61.31年)始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31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卷第31頁),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4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49,229元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23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2,12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73頁) 合計 2,471,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