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75-202502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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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俞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豪禦生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 0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工廠作業員,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756,847 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5號)。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興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28,000元左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8,000元,尚須扶養父母親、兩名子女,每月父母扶養費用8,000元、子女扶養費10,000元,聲請人名下僅一輛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查聲請人稱其任職於全興公司,每月薪資約28,000元左右 ,惟查依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聲請人112年度之所得總額為401,972元,其中包括星馬整合行銷公司收入1,500元及藝眾活動整合行銷公司收入1,880元,觀諸聲請人已自星馬整合行銷公司退保,且亦無藝眾活動整合行銷公司之加保資料,此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參,故此部分應屬非固定收入,應不予計入,故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應為33,216元(401,972-1,500-1,880=398,592,398592/12=33,216元)。又查,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000元,本院認為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18,618元,應屬可採。又聲請人稱每月須支出父母扶養費每人4,000元,共8,000元(每人:4,000元×2人=8,000元);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聲請人母親卓解名下有財產總額6,954,567元之不動產及投資,聲請人父親陳振德名下亦有財產總額6,350,955元之不動產及投資。且依卷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卓解每月領取15,728元勞保老年年金,陳振德每月領取38,428元勞保老年年金,難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至於聲請人稱其每月須支出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000元,本院認此部分金額未超過18,618元(18,618/2人x2位=18,618),應屬可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3,216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000元及扶養費10,000元,剩5,216元可供清償。 二、再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為1,031,893元(詳如附 表所示)。聲請人名下財產部分,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日函覆聲請人尚有保單價值準備金62,859元,以及聲請人現名下有一輛103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該輛汽車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可認幾無殘值。則以聲請人之債務扣除保險價值準備金62,859元後為969,034元,倘以5,216元清償969,034元之債務,上開債務總額約15.48年(計算式:969,034元÷5,216元÷12個月≒15.48年)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現年44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本院卷第35頁),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是本件於客觀上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 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118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09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8,09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1頁) 3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206,250元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366頁) 4 豪禦生技有限公司 30,426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366頁) 合計 1,031,8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