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87-2024120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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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詠仁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車號000-0000行車執照及現值。 二、收入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