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90-202503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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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瑍國即邱煥國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2,664,849元,前於112年10月間與最大 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係因該前置協商未能將民間債務列入該協商程序中一併調解,礙於聲請人當時薪資收入(每月43,000元)無法同時清償協商約定(每月17,000元)、民間債務(每月21,757元)、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民國00年次、00年次、000年次),故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之前於森紀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紀果公司)擔任生產線幹部乙職,每月薪資除本薪40,000元,另加計農務津貼及加班費,尚有兼職黑貓宅急便夜間理貨員等收入(由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派遣,下稱吉陞公司),112年7月31日至113年6月30日兼職收入為85,441元。惟聲請人113年10月25日因森紀果公司業務緊縮遭資遣,無工作收入,114年3月3日起改任職順靖企業有限公司,健保投保薪資31,800元,因小孩出狀況,全心照顧子女,故未再兼職黑貓宅急便。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約18,618元,還要扶養三名子女,長男及長女與前妻同住,扶養費各7,000元,次女與聲請人同住,扶養費8,500元,子女每月扶養費共計22,500元。聲請人名下有兩台機車及一輛汽車,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ANH-9885之汽車經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拖走(下稱和潤公司)拍賣,僅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尚未遭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拖走,然該車已20年無任何價值。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險價值準備金148,883元,聲請人因不諳理財,以卡養卡,以債養債,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之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 有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堪信屬實。又聲請人目前月入31,8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加保申報表為證,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支出18,618元,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聲請人稱已離婚,每月須獨自支出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計22,5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離婚和解筆錄及戶籍謄本為證,本院認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27,927元(18,618÷2x3人=27,927元),應屬可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1,8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及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22,500元後,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又聲請人之長男及長女分別為96年3月24日及00年00月0日生,長男於114年3月24日即滿18歲,長女於115年12月1日即滿18歲。即便今年長男滿18歲,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1,8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及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5,500元(8500+7000)後,為-2318,仍無餘額可供清償。若於115年12月1日之後,長女成年,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1,8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及扶養1名子女扶養費8500元後,僅餘4,682元可供清償。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合迪公司於113年9月11日陳報其債權總額為391,661元(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該部分債權核為有擔保債權,本不得計入債務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惟依卷附行車執照,該車為95年出廠,經評估無受償實益,不足額為391,661元仍無法受償,爰依前開規定,將該債權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為2,637,081元(詳附表)。 四、又查據聲請人提出之拍賣車輛紀錄,聲請人名下之NMS-5686 之機車已於113年1月3日拍賣,ANH-9885之汽車已於112年12月22日拍賣,故上開二部車輛自不得再計入為聲請人之財產。故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南山人壽113年8月19日函覆聲請人保險價值準備金149,157元後為2,487,924元。以最保守之方式計算,若於115年12月1日之後,倘以4,682元清償2,487,924元之債務,上開債務總額約44.28年(計算式:2,487,924元÷4,682元元÷12個月≒44.28年)始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44歲,此有卷附身分證、戶籍謄本可佐(詳卷第25、27頁),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有21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8,128元 債人陳報 (卷第505頁)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3,304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57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2,152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67頁) 4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836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99頁)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91,661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459頁) 合計 2,637,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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