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HDV-113-消債更-199-2024110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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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榮陞 代 理 人 王晨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提出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單位 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到院。 ⒊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0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若僅有中華郵政之存摺,則請提出民國113年3月以後迄今資料。 ⒋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⒌陳報最近五年内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平均每月營業額為 若干?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⒍提出國稅局於112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⒎陳報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謝政霖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 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⒏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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