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消債更-201-2024111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聖龍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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