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3-消債更-213-202412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繼賢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饒一鳴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繼賢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整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 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教晨曦教會(下稱晨曦教會)之教師,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0,000元,但須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326元,而伊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之債務總額716,827元,經聲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於調解時,因聲請人表示債務過多無法負擔清償方案,導致調解不成立,伊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戶籍設於新北市,然依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優力卡 服務協會(下稱優力卡協會)服務與津貼證明(見本院卷第117頁),優力卡協會設立於台中市,堪認聲請人因工作關係居住於彰化縣芬園鄉,是依消債條例第5條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3年7月8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依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8號受理在案,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於前置協商調解時,因聲請人表示債務過多無法負擔清償方案,導致調解不成立,此有國泰世華銀行民事陳報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憑(見調解卷第97頁至第101頁),足見債務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已經前置調解程序,則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查聲請人自陳現為晨曦教會學 員,經教會安排至優力卡協會從事社區服務實習,每月領有15,000元服務津貼,經聲請人提出優力卡協會服務與津貼證明,及本院函詢晨曦教會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至117、93頁)。經核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投保資料、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29至39、41至49、73至74、137至145、79至81頁),別無其他恆產,堪信聲請人所陳為真實,故暫以債務人每月15,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清償能力之依據。  ㈣每月必要支出狀況:查聲請人自陳本件聲請前兩年內,每月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326元,前開費用部分,雖未見債務人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乘以1.2倍即為17,076元,是依上揭說明,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326元計算,低於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㈤循此,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15,000元,扣除其每月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9,326元,剩餘5,674元【計算式:15,000-9,326=5,674】。審酌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本息總額達1,463,416元【計算式:124,373+190,993+1,082,092+50,000+6,742+9,216=1,463,416】(台灣大哥大未陳報債權,暫以聲請人陳報金額列計),上開債務需21.5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463,416÷5,674÷12≒21.5】。若再加上利息、違約金,債權金額勢必更高,還款期間勢必更長。審酌聲請人現年已45歲,距法定退休年紀僅餘20年,應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