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06

案號

CHDV-113-消債更-225-20250306-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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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昌漢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余昌漢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599,091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9號)。聲請人目前從事打零工,近兩年所得收入共60萬元。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尚須扶養父親、兩名子女,每月父親之扶養費用6,207元、每名子女之扶養費8,538元。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查聲請人主張近兩年打零工薪資收入共60萬元,相當於每 月收入為25,000元【計算式:60萬元÷24月=25,000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薪資證明及存簿資料,聲請人自111年迄今,任職於老牌好味道蒸餃小籠包臨時性員工,每月薪資27,000元(詳本院卷第237頁),並持續領取性質上屬於社會救助金4,480元(詳本院卷第241-249頁,摘要欄位「行政院發」),本院則以31,48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計算式:27,000元+4,480元=31,480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又聲請人稱其每月須支出兩名子女各8,538元;惟該兩名子女分別為91、93年次(詳本院卷第239頁戶籍謄本),均已成年,難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此部分扶養費用不應准許。另聲請人稱父親扶養費6,207元;惟查,聲請人父親每月領有遺囑年金4,049元(詳本院卷第169、173頁),並受聲請人及聲請人之2名兄弟姐妹等3人扶養(詳本院卷第235頁),則聲請人父親之扶養費應以4,856元計算,逾此金額應不予計入【計算式:(18,618元-4,049元)÷3=4,8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1,480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父親之扶養費4,856元,僅餘9,548元供清償。  二、再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為2,235,469元(詳附表) ,倘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9,548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額約19.51年【計算式:2,235,469元÷9,548元÷12個月≒19.51年】始可清償完畢。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50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本院卷第239頁),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僅剩15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8,93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07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408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21頁) 3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8,691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23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22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7頁)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208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7頁) 合計 2,235,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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