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HDV-113-消債更-238-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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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珍妮(原名:郭瑀珍、郭淑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戶籍地為臺中市,請提出現住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在 彰化縣之證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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