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3-消債更-270-202503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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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孟麒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孟麒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957,129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1號)。聲請人目前擔任里長,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規定為無給職,但每月有補助里長因公支出之事務費為5萬元,該事務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另聲請人亦有務農,每月收入約23,0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曾向住、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積欠之無 擔保債務復未逾1,200萬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1號卷宗核閱無誤。又查聲請人主張其務農,每月收入23,0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切結書可參,而聲請人每月雖有里長補助費5萬元,然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事務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故聲請人每月帳戶內之補助費5萬元,依其性質既屬於公款,再者觀諸聲請人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並未將上開補助列為聲請人之所得收入,故本院認聲請人每月補助費5萬元,不得列為聲請人之薪資所得,聲請人之每月所得仍應以23,000元計算。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故聲請人每月所得2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後,每月尚有5,924元可供清償。 二、又查,聲請人之債務為5,412,299元(如附表所示),聲請 人名下無任何財產,而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11日陳報狀表示聲請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46,976元,聲請人之債務扣除保險價值準備金46,976元後為5,365,323元,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5,924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額約75.47年(計算式:5,412,299元÷5,924元÷12個月≒75.47年)始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0月0日生,現年51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14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9,750元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125頁) 2 京城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 473,576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0頁)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760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1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1,29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83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1,281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95頁)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57,11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05頁)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2,22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7頁) 8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元 債務人陳報 (本院卷第13頁)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1,575,29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1頁) 合計 5,412,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