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HDV-113-消債更-284-202503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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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漢昌 代 理 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漢昌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716,484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 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喬康生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萬元(應扣除車資補貼,該部分由員工先行支出,公司再補貼),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約17,076元,扶養母親由3位子女平均分擔,每月5,692元。聲請人名下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6/720,下稱系爭2筆土地)。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約3萬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薪 資發放明細表,聲請人每月除領取底薪3萬元,另有伙食津貼,則聲請人於113年8、9、10月領取薪資(扣除車資補貼)為32,600元、33,800元、33,000元,故聲請人近三個月平均薪資約為33,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開金額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而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故應可採認。又聲請人稱每月須支出母親000扶養費5,692元,查聲請人母親每月領有遺屬年金4,049元、老年年金11,143元,此有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13年11月19日回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1日回函可參(詳卷第77、109頁),故聲請人所支出母親之扶養費應以1,142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11,143元-4,049元)÷3=1,142元】,逾此金額應不予計入。 二、次查,聲請人名下雖尚有系爭2筆土地,而系爭2筆土地之 權利範圍均為720分之6,並與其他3人公同共有,此有系爭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詳卷第205、207頁),依聲請人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價值約為52,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系爭189地號土地面積2,332.03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權利範圍6/720×潛在應有部分1/4)+(系爭190地號土地面積1,758.9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權利範圍6/720×潛在應有部分1/4)】,此外,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 三、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4,017,650元(如附表所 示),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52,705元後,債務總額為3,964,945元。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33,133元,扣除每月自己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及扶養母親之扶養費1,142元,僅餘14,915元可供清償【計算式:33,133元-17,076元-1,142元=14,915元】。則聲請人需約22.15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3,964,945元÷14,915元÷12年≒22.15年)。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調解卷第37頁),現年48歲,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僅有17年,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65歲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7,007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5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8,61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3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7,499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75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02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87頁)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0,460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9頁)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42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5頁)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59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9頁)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5,026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3頁) 合計 4,017,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