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HDV-113-消債清-46-2024110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秀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陳明本件究係聲請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 ⒉提出最近2年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單位出具 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到院。 ⒋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1月1日迄今」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存簿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調取後陳報。 ⒌陳報最近六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⒍據實填寫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内財產 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⒎提出國稅局於110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⒏提出國稅局最近1個月内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⒐陳報最近2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⒑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⒒陳報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何凱賢、何字杰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 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