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HDV-113-消債清-55-20241029-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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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守誌 代 理 人 劉豐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守誌(原名:許志興)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 時整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 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之113年8月9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提出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失蹤,無法未提出更生方案,代理人請求轉清算程序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查明無訛。基上,聲請人逾未提出更生方案,且聲請轉清算程序,爰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第1 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